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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来斌院士:加强安全管理 防患于未“燃”

2023-08-25   北京应急   阅读量:235

    继2021年湖北十堰“6·13”重大燃气爆炸事故之后,近期发生的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再次将燃气安全问题推至风口浪尖。事故发生后,为有效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各地纷纷开展燃气安全隐患地毯式排查工作。通过各地排查出的典型隐患问题发现,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仍然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如某些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违规经营问题排查不细、整治不力,有的燃气经营企业在严查严管下,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还有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充装、存储、运输、销售等环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以及部分餐饮经营用户安全意识及防范措施仍然不到位等。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一烧烤店发生煤气罐爆炸事故,致1死1伤......可见推动燃气行业安全发展,仍然任重道远。

    带着“燃气行业风险隐患为何难除”“如何加强燃气行业源头治理”等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推进我国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提升燃气行业本质安全水平等话题,记者专访了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张来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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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张来斌

    记者:近年来,为遏制燃气事故多发势头,国家加大了燃气安全管理力度。在不断推进燃气安全问题解决的过程中,近期又发生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暴露出城镇燃气多年来快速发展中积累的哪些矛盾和安全治理上的哪些问题?

    张来斌:重大燃气事故暴露出我国城镇燃气安全发展存在的以下问题:

    一是规模扩张和安全管理不匹配。城镇燃气行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安全控制措施没有跟上发展的速度。一些城市过于追求经济效益,盲目扩大了燃气使用领域,特别是大型商业场所和餐饮业,使用大量燃气设备,使得燃气使用变得复杂而庞大,这导致现有安全管理措施无法有效预防和管控燃气事故风险,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二是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完善。部分燃气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方面存在不足。缺乏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程序,以及缺乏有效的安全培训和应急响应机制。这使得在燃气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等环节中出现了一些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  

    三是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在燃气使用安全管理中,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充分履行职责,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部分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普遍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燃气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不强,操作技能不足,检维修及抢险能力缺失,安全投入不足等问题。  

    四是燃气安全监管不到位。政府监管部门在安全责任的落实上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加剧了燃气安全风险的积累。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中,相关监管部门对烧烤店的燃气使用安全进行了检查,但并未发现问题或采取有效措施。另外,缺乏强有力的一体化监管机构。现有城镇燃气行业监管部门较多,管理职能分散,监管主体多元,责权不统一。此外,安全监管和执法处罚脱节。执法主体一般都是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客观上造成管理和执法脱节,存在违法行为无人追究的问题,有的成为严重的安全隐患,甚至酿成事故。  

    五是燃气安全意识不强。公众对燃气安全知识了解甚少,对燃气安全风险及引起的事故、重大事故认识不足,造成燃气安全意识淡漠、违规操作。燃气行业从业人员中,存在一些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一些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对燃气设备、安全保护措施等了解不足,不能有效应对突发情况。

    记者: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原因,据通报系由液化气罐泄漏引发。为避免类似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应在城市全面推进管道燃气的安装使用?如是,需从哪些方面推进“瓶改气”并进一步提升管道燃气安全性?

    张来斌:在燃气事故中,与液化气罐使用相关的事故占比较大,因此,从预防燃气事故角度来看,全面推进管道燃气势在必行。但是,推进“瓶改气”的过程中也要兼顾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管道企业的前期投入和餐饮企业的承受能力,对城市重点区域率先推进管道燃气全覆盖,有序推进管道燃气改造工作。  

    从基础设施建设层面来看,需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公共管道的投资,完善管道燃气的基础设施建设,降低餐饮企业改造费用,为“瓶改气”提供良好的基础。从政策层面来看,要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鼓励和支持用户将液化气罐改为管道燃气,通过提供补贴或优惠政策,鼓励用户接入管道燃气,减少液化气罐的使用。  

    由于液化气罐具有使用方便等优势,注定了会在市场上长期存在,这就要求继续加强对液化气罐的安全监管,防止“三无”企业参与到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销售中,同时定期对餐饮企业进行安全用气培训和宣传教育,让更多餐饮企业了解液化气罐的危害性并注意防范液化气罐隐患风险。

    记者:除了餐饮企业,燃气安全还涉及燃气生产、经营、运输及使用等环节的各类责任主体。为加强燃气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在增强燃气行业相关责任主体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方面,还需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张来斌:在加强燃气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增强燃气行业相关责任主体安全意识,以及落实主体责任方面,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和普及。要进一步加强对燃气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和普及,提高责任主体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和遵守自觉性。

    二是责任主体的培训和教育。要对燃气生产、经营、运输企业等责任主体进行燃气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其安全管理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

    三是安全责任制度建设。要建立健全燃气行业的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和义务,推动履行主体责任。

    四是安全检查和监督执法。要进一步加强对燃气行业的安全检查和监督执法,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要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进行处罚,强化安全管理。

    五是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要开展燃气行业的风险评估,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

    六是安全事故的调查和责任追究。要对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在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的基础上,对责任主体进行严肃追责,倒逼其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 

    记者:从燃气安全监管的角度,每年针对城镇燃气的检查并不少,但在严查严管的情况下,一些地方仍存在诸多安全问题。您觉得究竟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如何进一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张来斌:燃气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监管执法力度不足。有些地方在燃气安全监管执法方面存在不足,执法不严格、不细致,甚至个别地方存在疏于检查或者选择性执法的情况。这可能导致一些安全隐患没有得到及时的防范和处理。二是监管资源不足。一些地方在燃气安全监管方面缺乏足够的人力、物力资源,无法开展充分的检查和监管工作。这可能导致监管盲区,一些问题无法及时发现和整改。三是监管制度不健全。一些地方在燃气安全监管方面的制度建设不够健全,缺乏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的监管制度和标准。这可能导致监管不到位,监管职责不明确,安全问题得不到有力解决。  

    针对以上问题,为进一步提高燃气安全监管的有效性,可以考虑以下措施:

    一是提高监管执法力度。加强对燃气安全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执法能力和监管素养。建立完善的执法标准和程序,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守法观念。  

    二是加强监管资源投入。增加燃气安全监管的人力、物力资源投入,提高监管的覆盖面和频次。注重监管工作的科技化、信息化应用,提高监管效能。如建立完善的燃气安全监管数据库,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燃气设施、管线等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分析,提高监管工作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是完善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的燃气安全监管制度和标准体系,确保监管职责明确、权责一致。加强与相关部门和行业的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实现信息互通和联动监管。  

    四是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公众对燃气安全的认识和防护意识。加强对燃气安全知识的普及,培养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是提高公众参与度。鼓励社会各界对燃气安全问题提供监督和反馈意见,建立投诉和举报渠道,及时反映问题和隐患,增强公众参与主动性和积极性。

    记者:您前面提到,城镇燃气行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安全控制措施没有跟上发展的速度。从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层面,您觉得应如何进一步提升政府监管效能?

    张来斌:我本人一直以来主要从事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安全的研究,其和燃气输送管道安全具有相通之处,所以对燃气安全问题也比较关注。具体来说,油气管道安全主要涉及石油天然气企业内部,属于生产安全的范畴,影响范围相对有限,而燃气管道则涉及广大城镇社区,属于公共安全的范畴,影响范围较大。近年来,燃气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2021年发生了湖北十堰“6·13”重大燃气爆炸事故,暴露出燃气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在这一背景下,我在2022年“两会”期间提交了“关于加快我国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提案”,主要从完善城镇燃气法规政策、明确政府部门监管职能和责任、强化特许经营制度建设与监管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为推动燃气行业安全发展尽一点绵薄之力。  

    这个提案提出以后,得到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及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对提案所提出的有关建议给予了积极回应,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管理措施。各地召开了多次关于燃气管道安全管理的推进会,特别是江苏省和辽宁省,相继出台了针对燃气管道安全监管和风险防控的相关措施。例如辽宁省就燃气管道安全问题持续推进安全排查整治行动,开展全省燃气安全“百日行动”,正在逐步完善燃气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记者:我们看到,每一次重大燃气事故都会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随着城市燃气管道成为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您如何看待在燃气行业推行安责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张来斌:国家已经对八大高危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强制推广安责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目前,燃气安全事故已成为我国第四大事故类型,仅次于交通、火灾和建筑安全事故,因此,我认为在燃气行业推进安责险是非常有必要的。  

    大的方面来说,推进安责险,可以有效降低事故发生对企业和受害者的冲击,减少不确定性,有利于社会稳定。具体来说,推进安责险,一方面可以将风险从企业转移到保险公司,减轻企业在发生事故后的经济压力和责任,也可以将巨额的经济赔偿责任部分转移给保险公司,减少政府的财政补贴;另一方面,为了获得保险承保,企业需要遵守一系列安全管理措施,这也可以有效增强企业安全意识,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从当前燃气行业安责险推进情况来看,相关法律制度已初步构建,保险业务也相继跟进,部分城市已经全面推行燃气安责险,这为未来安责险的全面覆盖提供了宝贵的实施经验。但与此同时,燃气行业安责险的推进也呈现区域发展不一致、相关制度及配套措施不明确、企业热情不高等情况。  

    下一步推行燃气行业安责险,需要注意相关政策和监管的配套措施,确保保险制度的合理性、公平性和透明性。从风险管理角度出发,燃气安责险之所以发展受限、投保率较低,主要原因之一是广大的燃气用户及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风险的意识较弱,这就需要政府及保险机构做好燃气安全事故责任险的宣传工作,并通过保险的手段来将该风险转移。从保险制度出发,安责险需要根据地区和燃气行业的特点,制定不同的承保模式,以此来满足各地区和行业的需求,尤其是承保、费率这两端需“对症下药”,科学合理厘定费率,促进保险产品多样化。从监管措施来看,在燃气安责险的推出、投保以及理赔等各个环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为一个重要参与者,充分发挥其职能,为推进燃气安责险“量身定做”相应的政策法规,弥补我国有关燃气安全事故责任相关政策法规的空白,同时,督促燃气用户及燃气企业积极投保。

    记者: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反思燃气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对于进一步推进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您有何建议?

    张来斌: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要综合施策、系统治理。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燃气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体系,确立责任主体和监管机构,明确各方责任和权限,推动燃气行业安全治理的法治化、规范化。  

    二是加强技术支撑。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推动燃气行业技术创新,提升燃气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和智能化水平,利用数字化、信息化手段,实现对燃气行业实时监控预警风险。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燃气行业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燃气生产、运输、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形成有效的监管震慑力。  

    四是强化责任落实。相关企业在燃气安全生产中都应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政府要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建立有效的考核机制,确保企业持续投入资源和精力,加强安全管理和员工培训。燃气企业需要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组织机构建设,明确责任人和任务,并建立监控和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是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加大对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素质,全面普及燃气安全知识,提升公众对燃气安全的认知水平,形成全社会关注燃气安全的氛围。  

    六是促进行业合作。加强燃气行业与相关部门、企业、社会组织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危险源监管和风险评估,推动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多方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风险共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