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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杰院士:依法助推低空经济发展

2023-07-07   院士+   阅读量:118

陈志杰

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空域技术重点实验室主任兼研究员、广东院士联合会常务副会长

    (一)《条例》出台有利于支撑无人机产业强劲增长。

    目前我国无人机产业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据统计,无人机产业的年复合增长率约13.8%,全国无人机企业已超过1.5万家,无人机拥有者注册用户超过70万个,无人机注册数已超过100万架,年飞行量约2000万小时。在技术突破和应用需求的双轮驱动下,无人机越来越多地被用于快速物流、应急救援、农林植保、航空测绘等领域,无人机产业的重点正在从生产制造向专业化应用服务发展。在此背景下,《条例》的出台将更好地支撑无人机应用需求的充分释放。

    (二)《条例》出台有利于把握低空经济发展机遇。

    我国无人机应用产业起步晚但起点高,相对于欧美等通航发达国家,拥有明显的后发优势。无人机绿色低碳的应用模式与交通强国、综合立体交通、碳达峰碳中和以及空中交通管理体制改革的国家发展战略相一致,能够大幅提升末端微循环效率,与国际国内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相协调。《条例》在分类管理的国际通行框架下,结合我国空域和飞行活动的现状特点,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人机分级分类、协同监管模式,将对我国推动无人机产业高质量发展、把握低空经济发展新机遇产生积极影响。

    (三)《条例》出台有利于规范我国无人机飞行活动。

    近年来,无人机违规飞行对我国的航空安全、公共安全、空防安全造成了诸多影响,扰航、侵入要地、侵犯隐私安全等事件频发,造成了较为负面的社会影响。《条例》从航空器设计生产标准、操控人员要求、飞行空域划设、飞行活动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多个维度进行了规范,对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有法可依提供了关键支撑。

    一是对无人机实施分类管理。

    《条例》按照性能指标和作业任务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了明确分类,根据各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等性能进行差异化管理,实现了精准施策,既能最大限度满足不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和作业需求,又能做到精准管控与按需服务,避免了“一刀切”式的管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提高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用空效率,提升了监管与服务品质。

    二是对无人机实行协同综合监管。

    《条例》确立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综合监管的新模式,明确了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航、公安、工信、市场监督等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和界面,通过统一的综合监管手段,融合各方管理需求,打通各方协同渠道,支撑各方信息共享,满足各方利益关切,破解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不管就乱、一管就死”的管理顽疾。

    三是划设无人机适飞空域。

    《条例》明确,管制空域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适飞空域,对飞行量占绝大多数的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活动,以及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林牧渔区域上方的适飞空域内的作业飞行活动,豁免飞行活动申请,营造更顺畅、更便捷、更安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氛围和环境,为构建良好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应用生态,赋能更多更广的行业领域,提供了有力支撑保障。

    四是优化无人机飞行活动管理方式。

    《条例》提出了统一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设计、生产和使用标准的目标要求,统筹建立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身份识别、飞行计划、飞行动态等关键信息进行后台自动化处理,推动无人机监管服务的“一窗办理、一网通办”,确保各管理部门和飞行用户直观透明掌握统一的空域使用和飞行态势,最大限度减少人工管理流程,保障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便捷高效和安全有序。

    《条例》从生产制造、登记注册、运行管理等全生命周期对无人机飞行活动进行了规范,为无人机“飞得起来、飞得顺畅、飞得便捷、飞得安全”提供了有力支撑保障,同时为规范无人机产业发展、营造无人机应用生态提供了有力指导和良好环境。

    可以预期,在良好的发展环境下,未来“无人机+”将会赋能更多更广的行业领域,末端物流、城市治理、城市空中交通等新型低空应用场景将会更大规模涌现。最终我国将形成广域互联、泛在感知、智能控制、精准监管、安全可靠的低空应用发展新格局,我国低空经济的腾飞指日可待。

作者:陈志杰院士

来源:司法部官网